(2016)豫行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四清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四清,兰考县人民政府,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行终31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四清。委托代理人彭文洁,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蔡松涛,县长。委托代理人程伟、张兆松,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一审第三人张辉。委托代理人马明华,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四清因诉被上诉人兰考县人民政府(下称兰考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四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文洁,被上诉人兰考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程伟、张兆松,一审第三人张辉的委托代理人马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争议土地位于兰考县黄河路与考城路交叉口东南角,原为兰考县城关镇北街二组集体土地。后城关镇北街二组与张辉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以四万元的价格,将坐落于黄河路中段东侧的2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张辉。2007年5月3日,张辉支付转让费四万元,5月15日,张辉向兰考县政府提出土地登记申请,6月18日,兰考县政府为张辉颁发了兰城土集用(2007)字第000379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08年12月21日,兰考县政府为李四清颁发了兰籍国用(2008)第0178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载明的土地部分重叠。张辉不服,2015年5月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1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汴行终字第53号行政判决,认为兰考县政府为李四清颁发兰籍国用(2008)第0178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未进行严格审查,土地性质发生了变化,违反了《土地登���办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兰考县政府为李四清颁发的兰籍国用(2008)第0178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5年11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行终字第0053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汴行终字第53号行政判决。李四清认为兰考县政府为张辉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于2015年7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兰考县政府为张辉颁发的兰城土集用(2007)字第000379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兰考县政府2007年受理张辉的登记申请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依法进行了权属审核、地籍调查、勘丈等程序,所作被诉行政行为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未侵犯李四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四清的诉讼请求。李四清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张辉与其的土地证证载土地范围部分重叠,应撤销张辉的土地使用证。兰考县政府为张辉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程序和内容多处违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改判为撤销兰考县政府为张辉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被上诉人兰考县政府辩称:兰考县政府为张辉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依据城关镇北街二组、北街街道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手续,按照程序所作出的正确行政行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李四清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一审第三人张辉辩称:1、2007年6月,兰考县政府为张辉颁发的兰城土集用(2007)字第000379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严格按照程序合法取得。2、李四清在2008年12月通过违法程序取得的兰籍国用(2008)第0178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兰考县政府违反程序、滥用职权将张辉合法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土地给李四清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第0178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违法已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行终字第53号行政判决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行终字第00531号行政判决也维持了(2015)汴行终字第53号行政判决。综上应驳回李四清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2007年,兰考县政府为张辉颁发兰城土集用(2007)字第000379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08年,兰考县政府为李四清颁发兰籍国用(2008)第0178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违反相关规定,该兰籍国用(2008)第0178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法院判决撤销。综上所述,李四清的上诉理��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四清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 平代理审判员 肖海生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建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