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安达市聚鑫水暖五金电料商店与安达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聚鑫水暖五金电料商店,安达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61号原告安达市聚鑫水暖五金电料商店。经营人张国臣。被告安达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冬梅,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市聚鑫水暖五金电料商店与被告安达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达市聚鑫水暖五金电料商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达市聚鑫水暖五金电料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50元,由原告安达市聚鑫水暖五金电料商店负担。审 判 长 张国臣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