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5民初524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晓峰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14年10月1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0月20日双方订立婚约关系,2014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就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4年12月30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0月19日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王甲某。因原告与被告结婚,原告哥哥与被告妹妹结婚,双方是以换头亲的方式结婚的。婚后,原告与被告的矛盾不断。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缺乏了解,婚后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嫌弃原告对其母亲不孝顺,便赶原告出走,不要原告。被告父母也经常辱骂原告,在生活上对原告不关心照顾。自从女儿出生后,被告也不尽丈夫的责任,在双方有矛盾的时候,被告就赶着让原告走。双方经常闹矛盾,导致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不好。2015年11月29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原���父亲与原告哥哥将原告接回娘家居住。原告回娘家后,被告也没有叫过原告,直到去年过年时,被告才打电话叫原告回家过年,但原告没有回去,一直在娘家居住至今。现在,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故依法诉请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孩王甲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16万元。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认识、结婚时间、补办结婚证的事实属实。原告与被告是以换头亲的形式结婚的。但是,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有时会因为生活琐事而吵架,这是在所难免的。原告所述的被告赶原告出走的情况不属实,被告没有赶原告出走。2015年11月29日,原告提出了一些无理的要求,被告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就提出让原告到其娘家暂时住一段时间,等到原告心情好转后再回来,不存在被告赶原告走的情况,当天,原告就带着孩子回娘家去了。后来,被告曾通过电话叫过原告,但是原告不同意回来。2016年正月初八,被告又一次打电话叫原告回来,原告还是执意不回家。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较好,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14年10月16日认识,同年10月20日双方订婚,后于同年10月28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开始同居生活。原告与被告是以换头亲的形式结婚的,原告哥哥与被告妹妹也是同时结婚的。2014年12月30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婚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甲某。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与被告父母有时也因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大的矛盾冲突。2015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又一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便回娘家居住。被告曾叫过几次,但原告没有回去。2016年3月,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一起无法生活为由起诉来院,具体诉讼请求如其诉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尽管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这些因素对双方的夫妻关系有一定的影响,但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冲突。庭审中,被告态度诚恳,希望原告珍惜现在双方的婚姻,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结合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现状,只要原、被告珍视双方的夫妻关系,相互尊重,相互谅解,一起还是能够和好生活的,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军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