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谭后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158号罪犯谭后华,男,汉族,小学文化,1984年1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泰靖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后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23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11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后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谭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谭后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后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后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