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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435号原告肖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艳丽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桑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