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435号原告肖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艳丽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桑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