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潘月增与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月增,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179号原告:潘月增,男。委托代理人:刘金刚,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月增与被告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月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月增以被告已支付劳务报酬、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月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月增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体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娜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