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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字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谢某与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字442号原告谢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容县东山镇么台村。被告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黄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