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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与董树春、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董树春,殷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9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负责人韩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学军,男,住涿州市,系该行员工。被告董树春,男,住涿州市。被告殷平,男,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与董树春、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殷平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30000元的财产,原告以自有车牌号为冀Fxxx**帕萨特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殷平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孟巍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汭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