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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宋雷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5号原告:宋雷。委托代理人:张杰,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号中建广场B座19-20楼。负责人:曲延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祥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景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原告宋雷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