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ALLENBERG COTTON CO.(艾伦宝棉花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裕华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裕华纺织有限公司,ALLENBERGCOTTONCO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异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安徽裕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工业干道52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6070-1。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智,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ALLENBERGCOTTONCO.(艾伦宝棉花公司),住所地美国田纳西州科尔瓦多GOODLETTFARMSPARKWAY第7255号。法定代表人:ThomasF.MaloneJr。委托代理人:郭瀚昭,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旻,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ALLENBERGCOTTONCO.(艾伦宝棉花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裕华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裕华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纺织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裕华纺织公司称:本案在执行中,法院已扣划裕华纺织公司银行存款1368283.6元,另裕华纺织公司提供四套担保人的房产抵付债务,法院已对该四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为325.89万元。本案执行标的为350万元,上述两项合计总额已超过本案执行标的,故法院对裕华纺织公司房产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本院查明:艾伦宝棉花公司与裕华纺织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原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4年8月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裕华纺织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宣城市区工业干道5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宣城字第000323**号。2015年2月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裕华纺织公司银行存款1368283.63元。2015年5月29日,本院接受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该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宣城市新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裕华纺织公司提供担保,将其名下的四套商品房交法院处置。本院对上述四套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25.89万元,目前正在拍卖上述四套房产。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本案执行标的为35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裕华纺织公司银行存款1368283.6元,法院正在拍卖的四套房产评估价为325.89万元,以上两项合计总额明显超出本案执行标的。法院继续查封裕华纺织公司的房产显然不妥,应当解除对裕华纺织公司房产的查封。裕华纺织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裕华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宣城市区工业干道52号(房产证号为宣城字第000323**号)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钢新审判员 戴 慧审判员 许道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爱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