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原告任希兵与被告张承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希兵,张承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445号原告任希兵,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承承,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希兵与被告张承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希兵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承承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希兵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希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由原告任希兵负担。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