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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原告任希兵与被告张承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希兵,张承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445号原告任希兵,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承承,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希兵与被告张承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希兵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承承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希兵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希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由原告任希兵负担。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