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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286号淮南88**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裴某某与被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冻结2017年5月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保底租金中的15039元,冻结期限为1年。附:(2017)皖0403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执保286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关于申请人裴某某与被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查封担保人裴某某位于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501****),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满效力自动灭失。附:(2017)皖0403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7年4月5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