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583号原告:黄某,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邱某,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黄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1日开庭,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张世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