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160号原告唐某某,住大连市。被告王某某,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审判员 孙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