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宗维与倪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维,倪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35号原告郭宗维,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倪绪,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宗维诉被告倪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宗维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宗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由原告郭宗维负担。审判员 吉万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