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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宗维与倪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维,倪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35号原告郭宗维,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倪绪,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宗维诉被告倪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宗维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宗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由原告郭宗维负担。审判员  吉万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