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露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露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699号原告王露露。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原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露露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露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露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