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微山晟德贸易有限公司与滕州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滕州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微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微山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813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被告某丙公司微山分公司。负责人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微山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微山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德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