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刑初67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树兴,生于吉林省德惠市,大科文化,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取保候审。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兴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宏民、代理检察员王腊梅、被告人李树兴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树兴与被害人崔海昕在世纪佳缘交网友相识,交往过程中被告人李树兴冒充军医获取被害人催某某的信任,后以提职、调工作需要用钱为由,于8月27日在长春市南关区繁荣路与亚泰大街交汇处,骗取崔海昕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李树兴赔偿了崔海昕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树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赃物照片、书证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相关证件复印件、世纪佳缘网络信息截图、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搜查笔录、收条及谅解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被害人催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兴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树兴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李树兴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李树兴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李树兴系坦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树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天琴代理审判员 孙振霆人民陪审员 张校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姝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