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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民一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晏东与张鹤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东,张鹤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3132号原告:晏东,女,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张鹤平,男,1988年2月1日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宜春市万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晏东诉被告张鹤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东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晏东负担。审 判 员 陈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