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4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红与王歧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王歧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501号原告张红,居民。委托代理人廖华凡、孙亚克,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被告王歧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诉被告王歧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8元,减半收3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卓凤芹审 判 员 卢 晴代理审判员 葛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