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淑贤与冯德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贤,冯德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501号原告高淑贤,女,汉族,1930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冯德源,男,汉族,1954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贤与被告冯德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淑贤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淑贤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高淑贤负担。审判员 邓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