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云国诉被告王元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国,王元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354号原告刘云国,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王元举,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原告刘云国诉被告王元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因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仁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馨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