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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云国诉被告王元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国,王元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354号原告刘云国,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王元举,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原告刘云国诉被告王元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因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仁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馨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