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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与枝江市惜春园家庭农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枝江市惜春园家庭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58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枝江市。法定代表人王江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兵,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江书元,该局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枝江市惜春园家庭农场(业主王友江),住所地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枝土资执罚(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强制拆除王友江在非法占用的36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登记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王友江未在有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手续,于2014年12月在其流转的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及其他设施,所建违法建筑物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白家岗村二组,违法占地面积360.6平方米,属于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2015年7月22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向王友江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王友江没有对告知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辨,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2015年7月27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枝土资执罚(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友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7212元。2015年7月27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向王友江送达枝土资执罚(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友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除履行罚款义务外,没有履行拆除义务。2016年2月4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向王友江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王友江没有在催告期限内履行拆除义务。2016年4月5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对王友江作出关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规定,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据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拆除王友江在非法占用的36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兰英审 判 员  贺昌友人民陪审员  漆文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