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终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史围围与赵振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振平,史围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1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振平。委托代理人王化云,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围围。委托代理人柯晓林,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振平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3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振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化云、被上诉人史围围及其委托代理人柯晓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构成不当得利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36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庆田代理审判员 全旭春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