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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党建军与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建军,杨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642号原告党建军。委托代理人曹占荣,平凉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建军诉被告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