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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凌某与王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春宇,王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598号原告:凌春宇,女,199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陈,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2016)皖0705民初412号原告凌春宇诉被告王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王陈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住所地为安庆市宜秀区迎宾路古树新苑40栋4单元208号,依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特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民诉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凌春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符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因被告王陈的住所地为安庆市宜秀区迎宾路古树新苑40栋4单元208号,本案应由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对本案本院无管辖权,被告王陈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陈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