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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中华申请执行田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中华,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周中华,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江苏省吴江市。委托代理人毛萨如拉,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宇,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乌海市某公司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周中华申请执行田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5)阿左民一初字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田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宇在中国银行0000015561806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654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娜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