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徐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民初966号原告于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甲),男。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徐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6日育有一子徐某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因双方性格上的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并时常殴打原告,原、被告自2015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2015年8月曾诉至贵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经贵院调解撤诉。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徐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育费1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我要求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6日生育一子徐某某(乙),系金州新区登沙河中心小学二年级学生。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月原告与被告分居,原告领着孩子回妈家居住至今。2015年8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主动撤诉。现原告再一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育孩子,不用原告承担抚养费,经本院与孩子沟通,孩子表述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又查,原告月工资收入为2000左右,被告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左右。原、被告的个人衣物和家庭财产及债务债权已处置完毕,不请求法院处理。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收入本案卷宗。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照准。对于婚生子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考虑。因孩子现与原告共同生活,且孩子也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而被告的工作环境不利于照顾孩子,故孩子应由原告抚育为宜,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较为适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徐某某(乙)由原告于某某抚育,被告徐某某(甲)自2016年4月始每月给付婚生子徐某某(乙)抚育费人民币800元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法,自行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某某负担75元、被告徐某某(甲)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作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艺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