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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朱本金与刘利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本金,刘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朱本金。被执行人:刘利民。本院在执行朱本金诉刘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广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