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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樊润年与山西石楼华润联盛赵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润年,山西石楼华润联盛赵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民初149号原告樊润年。身份证号:142332194906063218.委托代理人高敢、姜丹丹,山西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石楼华润联盛赵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楼县罗村镇赵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洪杰,执行董事。被告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滨河北西路141号。法定代表人闫国平,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斌。原告樊润年诉被告被告山西石楼华润联盛赵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赵家沟煤业)、被告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华润联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敢、姜丹丹,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间有业务往来,且被告赵家沟煤业购货后一直由华润联盛清偿货款。经结算,被告仍欠货款共计49350.6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诿,特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请的金额无异议,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往来余额对账单。拟证明被告与原告有业务往来,且已结算。2、证人证言两份。拟证明欠款事实和向被告催要情况。被告黄家沟煤业质证意见:认可。被告华润联盛质证意见:我公司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赵家沟煤业公司有货物购销往来,赵家沟煤业公司欠原告货款49350.6元。被告赵家沟煤业公司是被告华润联盛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上事实经举证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赵家沟煤业公司对欠原告货款49350.6元认可,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赵家沟煤业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赵家沟煤业公司虽为华润联盛公司出资设立,但该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被告华润联盛公司不承担责任。被告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石楼华润联盛赵家沟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樊润年货款49350.6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103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山西石楼华润联盛赵家沟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