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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黄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章一民,局长。被执行人黄剑,系杭州市西湖区嘉绿景苑东园4幢1号商铺1楼湾仔港式茶餐厅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杭西)市管罚处字(2015)232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黄剑缴纳罚款20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杭西)市管罚处字(2015)23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黄剑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杭西)市管罚处字(2015)23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俊洁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治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