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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朱玲燕与江祖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玲燕,江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朱玲燕,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江祖清,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朱玲燕与被执行人江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玲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209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江祖清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江祖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江祖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在本执行期限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朱荣增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