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贵与被告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贵,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民初450号原告李树贵。被告张喜。原告李树贵与被告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贵、被告张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树贵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张喜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20,000.00元,双方约定2014年7月30日前还齐的话不计算利息,如到期不还则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5分计算利息。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喜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9,000.00元,本息合计29,000.00元,同时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5分标志支付利息到借款付清时止。被告张喜承认借款事实存在,认可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承认借款后未支付过利息,同意按月利率1.5分标准给付利息。经本院审查,被告张喜承认原告的起诉要求的本金数额及利息计算标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树贵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以2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月20日始到借款付清时止,按月利率1.5分向原告李树贵支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00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被告张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娄安东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