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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承诗与王承诲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承诲,王承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1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承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承诗。上诉人王承诲与被上诉人王承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九法民初字第15954号民事判决,王承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承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承诲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承诲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承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致礼审 判 员  段晓玲代理审判员  潘建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中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