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小梅与贺兆兵、王月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梅,贺兆兵,王月红,曹兆安,朱文凤,赵大书,王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梅。被执行人:贺兆兵。被执行人:王月红。被执行人:曹兆安。被执行人:朱文凤。被执行人:赵大书。被执行人:王维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兆兵、王月红、曹兆安(帐号:17×××15)、朱文凤、赵大书、王维芳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