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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小梅与贺兆兵、王月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梅,贺兆兵,王月红,曹兆安,朱文凤,赵大书,王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梅。被执行人:贺兆兵。被执行人:王月红。被执行人:曹兆安。被执行人:朱文凤。被执行人:赵大书。被执行人:王维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兆兵、王月红、曹兆安(帐号:17×××15)、朱文凤、赵大书、王维芳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