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丁立彬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立彬,魏伟,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487号原告丁立彬,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魏伟。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原告诉称,2015年9月30日18时30分,原告乘坐被告魏伟驾驶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被告赔偿一切损失。本院认为,已向原告提供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因无接收人名及电话号码被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返还原告。邮寄费168元,返还原告84元,原告承担8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