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雷华与张见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华,张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陈雷华,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见波,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陈雷华与被执行人张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毕思文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我院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查询,在审理过程中,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见波在济南农商银行老屯支行处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12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千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