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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雷华与张见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华,张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陈雷华,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见波,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陈雷华与被执行人张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毕思文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我院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查询,在审理过程中,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见波在济南农商银行老屯支行处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12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千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