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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林华芝与乐清市溪边树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芝,乐清市溪边树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936号原告:林华芝。被告:乐清市溪边树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道。原告林华芝诉被告乐清市溪边树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亚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5000元,其于2015年11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1月9日前付清欠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清市溪边树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华芝欠款1500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乐清市溪边树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