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金杰与任四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金杰,任四松,胡金敏,胡宗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金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四松。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金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宗云。上诉人胡金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任四松与胡宗云及其亲属之间的经济问题,已经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也对任四松采取了强制措施,现该刑事案件尚没有作出处理结果。胡金杰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胡金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26元,退回胡金杰;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胡金杰承担。宣判后,胡金杰不服,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显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本院认为: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显示,该局对于任四松涉嫌诈骗一案已经立案侦查,且侦查内容涉及胡金杰主张的本案借款,现该刑事案件尚在进行,没有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故一审法院以本案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胡金杰的起诉并无不当。胡金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李婉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明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