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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梅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梅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847号原告: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组织机构代码08033402-6。法定代表人:周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艳杰,该公司人文服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昌德晶,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琳,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梅琳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梅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庆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