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卢春梅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卢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春梅,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春梅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林晓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