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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马福诉长春市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长春市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560号原告:马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51号52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与被告长春市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福负担。审 判 长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