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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执监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玉霞与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霞,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监3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霞,女,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882008013503。申请执行人李玉霞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已经超过六个月未予执结,申请人李玉霞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解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