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2民初字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高吉礼与柴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吉礼,柴力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2民初字65号原告高吉礼,男,住翼城县。委托代理人高吉义,男,住翼城县。(兄弟关系)被告柴力龙(曾用名柴利龙),男,住翼城县。原告高吉礼与被告柴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吉礼的委托代理人高吉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柴力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委托代理人诉称:1999年3月2日被告向我借款1000元,使用期限一个月,并口头约定月利率3%,被告向我出具了条据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支付我本息。1999年7月27日被告又向我借款2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3%,保证按时归还本息。然而被告再次言而无信,一直不予归还本息。后经我多年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至今不予归还。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一、请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承担利息6000元至起诉之日止,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承担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状况。证据2、提供借款借据两份:⑴、1999年3月2日被告出具了一张条据,条据内容为“今欠到,高吉礼现金壹仟元整,柴利龙,99年4月2日还。”⑵、1999年7月27日,柴利龙向我出具了条据,条据内容为“今借到,高吉礼现金贰仟元整,柴利龙,99年7月27日。”证明被告分两次借取现金共计3000元。证据3、提供翼城县隆化镇大河口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高吉礼与委托代理人高吉义系兄弟关系。证明4、提供翼城县隆化镇大河口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柴力龙曾用名为柴利龙,属同一人。被告柴力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本村邻居关系,被告于1999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元,在原告弟弟高吉义家中,被告将这壹仟元现金借走。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条据,条据内容为“今欠到,高吉礼现金壹仟元整,柴利龙,99年4月2日还。”之后被告没有归还,并向原告提出了再借2000元用于瓷窑烧制炉芯购买原料使用。1999年7月27日,又在原告弟弟高吉义家中将2000元现金借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条据,条据内容为“今借到,高吉礼现金贰仟元整,柴利龙,99年7月27日。”本院认为:一、被告柴力龙在原告高吉礼处借款,被告并出具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在借据中未明确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被告应按口头约定支付利息,因被告未到庭,而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诉求被告按口头约定承担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柴力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吉礼借款3000元。二、驳回原告高吉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柴力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寅辉人民陪审员 李光灿人民陪审员 XX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乐本案适用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