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7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洪金亮与黄振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金亮,黄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737-3号申请执行人洪金亮,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振强,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金亮与被执行人黄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8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黄振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振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洪金亮人民币1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受理费人民币925元、执行费人民币2450元,但被执行人黄振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4年11月4日、2016年3月21日查询被执行人黄振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黄振强有部分银行存款及址在址在南安市(房产证号:1120130X**)、址在南安市(房产证号:3420040X**)的房产,并于2014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黄振强所有的上述房产办理查封登记手续;2、于2014年11月18日将被执行人黄振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3、于2014年12月16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黄振强所有的址在南安市的房产。经移送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2015年10月9日,买受人黄文霞以人民币8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4、分别于2015年4月20日、4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黄振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1609.93元;5、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关于被执行人黄振强执行款的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洪金亮本案分得执行款人民币124336元(含受理费人民币925元);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长城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