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欧亚集团沈阳联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欧亚集团沈阳联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690号原告:张明亮。被告:欧亚集团沈阳联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欧亚集团沈阳联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亮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