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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杰与被告李温、李莎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杰,李温,李莎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958号原告:王军杰,男。被告:李温,男。被告:李莎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杰与被告李温、李莎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温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李温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