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虹与天津家居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虹,天津家居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154号原告杨虹。被告天津家居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G园四层C单元410室。法定代表人阎美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虹与天津家居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虹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虹自愿担负。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