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第487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新国人民陪审员 胡中和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