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巧艳与被申请人袁玉国、吴昌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巧艳,袁玉国,吴昌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财保54号申请人杨巧艳,女。被申请人袁玉国,男。被申请人吴昌仁,男。申请人杨巧艳与被申请人袁玉国、吴昌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巧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袁玉国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生态新城征地拆迁指挥部补偿款127000元。申请人杨巧艳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坐落于芝山区工农路XX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芝山字第XXXXXX**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巧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袁玉国、吴昌仁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袁玉国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生态新城征地拆迁指挥部补偿款12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予支取。二、查封申请人杨巧艳所有坐落于芝山区工农路XX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芝山字第XXXXXX**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关注公众号“”